越南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22/2019 / 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第12/2015 / TT-BTC号通知,详细说明了颁发海关申报证书,签发和撤销代码的程序报关代理; 清关代理人的认可和运作的顺序和程序。
因此,22号文修改并补充了“暂停和终止海关手续代理人的运作”的规定如下: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清关人员暂时停职:该操作不保证海关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或者在海关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不能正常运作; 未按规定连续3次未按规定报告或实施报告或实施不正当或不充分报告内容的制度的制度; 海关清关人员已提出暂停营运的书面请求。
对于上述案件,越南海关总署应决定在最长6个月内暂停通关代理的运作。
自停牌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应当克服并有书面要求进一步操作,送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署长自收到企业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部门清关代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布决定,允许通关代理人在企业完全符合条件或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明确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因。
通知还指出,在下列情况下,通关代理人被终止:因走私而被处理; 跨境非法运输货物和货币; 生产和交易违禁品; 逃税,以便审查刑事责任; 提供档案要求承认清关代理人或海关代理人员申请海关办事处海关手续的档案; 使用货主未提供的文件进行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 企业经营代理人应当依照“企业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办理解散或者破产的海关手续; 海关清关代理人已提出终止经营的请求。
清关代理终止后,清关代理人员的代码将被撤销和过期。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